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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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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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八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85.05.16高醫法字第050號函公布 90.10.11高醫校法(三)字第013號函公布 92.11.11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物理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05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2.06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7.06九十四學年度第十一次物理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0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物理治療學系實習委員會議暨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02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物理治療學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31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健康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29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 實習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開始臨床實習前仍未修畢或未修滿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核心課 程者,不得參加臨床實習。 一、專業核心課程包括: (一)本學系所開之全部專業必修課程。 (二)解剖學(及實驗)。 (三)生理學(及實驗)。 (四)復健醫學。 (五)內科學概論。 (六)外科學概論。 (七)小兒科學概論。 (八)骨科學概論。 (九)神經科學概論。 (十)公共衛生學概論。 二、非專業核心課程不及格者,准予臨床實習,但在臨床實習期間不准修讀日間部任一門 課程。 三、曾休學一年(含)以上之大四實習復學生,需經考試評估通過後並由實習委員會確認, 方可參與實習。 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人數、實習單位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指定並送學校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四條 每學年度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實習委員會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第五條 學生請假除須按照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依 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本校或本學系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