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學繁星推薦與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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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申請者報考資格依據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與相關法規辦理。 | 第2條 申請者報考資格依據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與相關法規辦理。 | ||
- | + |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應具備近三年內任一年之財政部、社會局、縣市政府、鄉區公所或其他社福機構所開立身分或獎補助證明等身分。 | |
- | 第3條 | + | 第3條 各學系為辦理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事宜,應成立學系甄選試務小組,由系主任遴選該學系專任教師五人以上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 | 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 | ||
負責訂定該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 負責訂定該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 ||
辦理前項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學系,由學系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 辦理前項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學系,由學系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 ||
- | 第4條 | + | 第4條 大學個人申請薪火組招生作業應組成資格審查工作小組,由本校教學單位代表四名、教務處代表二名及學務處代表一名,經所屬一級主管推薦名單後, |
- | + | 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負責報考資格審查作業。經審核通過之報考者資料將轉交予各招生學系進行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評分作業。最後再送交本校 | |
- | 第5條 | + | 招生委員會,決議各組最低錄取標準。 |
- | + | 第5條 各學系辦理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得由書面審查、面試、筆試及術科考試等項目中,選擇一項或多項辦理;且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 |
- | + | 文字紀錄應於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若採分組甄試,需明確說明如何避免組別評分差異,並提供成績歸一作法;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 |
- | 第6條 | + | 亦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其考試應試項目、所佔總成績比例及其它相關注意事項,由各學系自訂詳列於簡章中,並經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核定後辦理。 |
- | + | 第6條 教務處不得提供甄選學生學測成績作為學系選才之用,以維持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評量之客觀與專業性;各學系辦理前條甄試後,考生成績應於規定期限內 | |
- | 第7條 | + | 送教務處彙整,並計算總成績。 |
- | + | 第7條 各學系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及醫學系大學繁星推薦入學之招生錄取原則,按甄選總成績之高低順序及同分參酌規定,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最低錄取分數後, | |
- | + | 依照各學系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名額。 | |
- | + |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之錄取原則依據考生甄選總成績及志願序,應於放榜前決定薪火各組之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 |
- | + | 列為正取生,且各組均不列備取及名額不得互為流用,如有缺額直接回流至當年度指定分發入學考試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應回流至 | |
+ | 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所屬學系組之招生名額中。 | ||
成績未逹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及列備取名額。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即擇期公告錄取名單。 | 成績未逹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及列備取名額。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即擇期公告錄取名單。 | ||
- | 第8條 | + | 第8條 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錄取考生,無論僅錄取單一學系或多個學系,應依簡章規定於登記期限內向大學甄選委員會完成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參加統一分發, |
- | + | 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 |
第9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彙編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9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彙編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10條 各學系甄選試務小組在辦理完成學年度大學入學甄選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學系甄選入學檢核機制完成自我檢核作業,並將檢核結果及改善策略送教務處存查。 | 第10條 各學系甄選試務小組在辦理完成學年度大學入學甄選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學系甄選入學檢核機制完成自我檢核作業,並將檢核結果及改善策略送教務處存查。 | ||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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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5月1日 (二) 16: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1.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6.01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10.08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10.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23 高醫教字第0991105906號函公布
- 106.12.22 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2.08 106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建立大學多元化入學管道、大學自主選才及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依據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規定」及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申請者報考資格依據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與相關法規辦理。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應具備近三年內任一年之財政部、社會局、縣市政府、鄉區公所或其他社福機構所開立身分或獎補助證明等身分。 第3條 各學系為辦理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事宜,應成立學系甄選試務小組,由系主任遴選該學系專任教師五人以上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經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之, 負責訂定該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相關試務性工作。 辦理前項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學系,由學系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少三人以上擔任委員,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 第4條 大學個人申請薪火組招生作業應組成資格審查工作小組,由本校教學單位代表四名、教務處代表二名及學務處代表一名,經所屬一級主管推薦名單後, 送教務長陳請校長擇聘之,負責報考資格審查作業。經審核通過之報考者資料將轉交予各招生學系進行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評分作業。最後再送交本校 招生委員會,決議各組最低錄取標準。 第5條 各學系辦理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得由書面審查、面試、筆試及術科考試等項目中,選擇一項或多項辦理;且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文字紀錄應於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若採分組甄試,需明確說明如何避免組別評分差異,並提供成績歸一作法;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亦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其考試應試項目、所佔總成績比例及其它相關注意事項,由各學系自訂詳列於簡章中,並經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核定後辦理。 第6條 教務處不得提供甄選學生學測成績作為學系選才之用,以維持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評量之客觀與專業性;各學系辦理前條甄試後,考生成績應於規定期限內 送教務處彙整,並計算總成績。 第7條 各學系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及醫學系大學繁星推薦入學之招生錄取原則,按甄選總成績之高低順序及同分參酌規定,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最低錄取分數後, 依照各學系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名額。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薪火組之錄取原則依據考生甄選總成績及志願序,應於放榜前決定薪火各組之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且各組均不列備取及名額不得互為流用,如有缺額直接回流至當年度指定分發入學考試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應回流至 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所屬學系組之招生名額中。 成績未逹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及列備取名額。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即擇期公告錄取名單。 第8條 本校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錄取考生,無論僅錄取單一學系或多個學系,應依簡章規定於登記期限內向大學甄選委員會完成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參加統一分發, 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第9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彙編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各學系甄選試務小組在辦理完成學年度大學入學甄選工作後,應於一個月內依學系甄選入學檢核機制完成自我檢核作業,並將檢核結果及改善策略送教務處存查。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