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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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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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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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doc|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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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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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2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doc|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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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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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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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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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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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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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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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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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含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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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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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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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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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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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管職務加給。
+
        (四)駐衛警察: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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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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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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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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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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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師臨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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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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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照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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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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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工、司機、警衛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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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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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班費(含夜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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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醫師臨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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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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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礎科學教學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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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長專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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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證照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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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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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特殊專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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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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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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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首長專業津貼由董事長會核定,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核定,校長之加給、補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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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加班費(含夜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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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貼由董事會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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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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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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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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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本原則未訂項目,得另訂之並經校長同意,報董事會核定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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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聘(改聘)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級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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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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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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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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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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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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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4月26日 (四) 16:52所做的修訂版本

90.12.25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含伙食費)。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四)駐衛警察: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二、加給(津貼)
         (一)年終工作獎金。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五)醫師臨床津貼。
         (六)基礎科學教學津貼。
         (七)證照加給。
         (八)特殊專業津貼。
         (九)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職務加給。
         (十)加班費(含夜點費)。
     三、其他給與: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二)新聘(改聘)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級差額。
第三條  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