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生申請轉入藥學系碩士班、博士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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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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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7.02.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doc|107.02.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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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3月22日 (四) 10:4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7.02.01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02.26106學年度藥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或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且二學年以下,且學業總平均成績70分以上,
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
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3條	由本系研究生考核委員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系各項甄審事宜。
第4條	申請轉入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5條	審查結果經系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6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
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
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7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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