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對話) |
小 (1個修訂) |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護理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20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七次院務暨第六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實習課程:臨床教學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 (一)教師至臨床指導學生之各科護理學臨床實習 1.內外科護理學實習、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精神科護理學實習和 社區衛生護理學實習等五科之臨床實習,每梯實習總時數為120小時,折算教師 授課時數每梯核計3.75小時/每週。 2.基本護理學實習: (1)示範教室練習:每梯實習總時數為48小時,折算教師授課時數每梯核計1.5 小時/每週。 (2)臨床實習:每梯實習總時數為96小時,折算教師授課時數每梯核計3小時/ 每週。 3.協助新進教師指導臨床實習之協帶教師,每梯實習總時數以30小時為原則,折 算教師授課時數每梯核計0.93小時/每週。 (二)教師負責臨床實習定期教學討論 實際參與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若由多位教師共同參與同組討論,則由參與教 師均分。 二、課程含實習之部分:(參觀或見習不在此列) 以實際參與實習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 三、特殊課程: (一)海外護理研習:負責規劃聯繫及帶隊之教師,授課時數核計3小時/每週。 (二)綜合臨床護理實習III:負責規劃校外實習及與其他醫院聯繫相關事宜之教師,授 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三)基本護理技術:主負責教師與共同授課教師,授課時數各核計1小時/每週。 第三條 碩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各科護理學特論實習:指導教師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二、健康評估特論(含實習):以實際參與實習時數折算授課時數,比率為2:1。 三、跨文化護理研討:負責規劃聯繫及帶隊之教師,授課時數核計2小時/每週。 第四條 博士班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如下: 一、研究實務實習: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二、獨立研究I及獨立研究II:每指導一名學生,授課時數核計1小時/每週。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