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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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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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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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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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 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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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47.doc|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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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47.doc|103.03.18 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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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_1070213公告版.docx|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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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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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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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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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準則所指空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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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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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空間:含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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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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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任教師研究室空間:含專任教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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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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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業教室空間:含電腦教室、專用教室、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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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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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用實驗空間:含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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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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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級研究中心空間:以整合型計畫、國家型研究計畫等實驗研究空間,或經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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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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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核准分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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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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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普通教室:由教務處及總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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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公室約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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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圖書館:含書庫、資料室、閱覽室、陳列室及文物室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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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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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彈性空間: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閒置(未分配使用)空間或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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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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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委員會核定後,由總務處統籌之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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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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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空間:由總務處管理,並配合學校各項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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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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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一至四款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並經本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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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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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各院、系、所(含通識教育中心)之空間分配計算,依教師編制員額及學生人數為依據。各教學單位之空間分配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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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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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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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院約2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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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學院為40~6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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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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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30~4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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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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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業教室及共用實驗空間之總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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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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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系所為2~4平方公尺該系所學生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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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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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為20~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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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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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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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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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10平方公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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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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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新進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供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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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以「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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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空間如因整併及未來規劃異動之調整,致暫無使用所屬空間之必要時,將提本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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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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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自行訂定符合各院、系、所及中心發展之空間分配原則,作為協調所屬系所或中心空間之依據,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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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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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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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審核並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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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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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計畫之經費補助,依臨床/基礎人數占比及所獲補助經費之1/3金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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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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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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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單位若有特殊需求且經學術或行政單位主管及本委員會評估已無任何空間可運用,可依其使用需求,提出借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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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附件一)向本委員會申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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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空間借用申請書經所屬單位審核並經本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後與本校簽訂空間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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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得於期滿二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惟借用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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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重訂借用契約書,方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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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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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13日 (二) 16:48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4.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27 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3.18 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之空間利用,爰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指空間為:
     一、行政空間:含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二、專任教師研究室空間:含專任教師辦公室。
     三、專業教室空間:含電腦教室、專用教室、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四、共用實驗空間:含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五、校級研究中心空間:以整合型計畫、國家型研究計畫等實驗研究空間,或經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核准分配之空間。
     六、普通教室:由教務處及總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之空間。
     七、圖書館:含書庫、資料室、閱覽室、陳列室及文物室等空間。
     八、彈性空間: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閒置(未分配使用)空間或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
        經本委員會核定後,由總務處統籌之空 間。
     九、其他空間:由總務處管理,並配合學校各項活動之空間。
     上述一至四款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並經本委員會核備。
第三條  本校各院、系、所(含通識教育中心)之空間分配計算,依教師編制員額及學生人數為依據。各教學單位之空間分配原則如下:
     一、行政空間:
       (一)每學院為40~6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30~40平方公尺職員工人數。
     二、專業教室及共用實驗空間之總和為:
       (一)每系所為2~4平方公尺該系所學生總人數。
       (二)通識教育中心為20~30平方公尺該中心教師人數。
     三、專任教師研究空間:
       (一)每位專任教師平均以6~10平方公尺計算。
       (二)醫學院具教職之臨床醫師依醫學院分配原則計算。
第四條  新進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供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
     應以「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
第五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空間如因整併及未來規劃異動之調整,致暫無使用所屬空間之必要時,將提本委員會審議,由學校收回
     統籌管理。
第六條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自行訂定符合各院、系、所及中心發展之空間分配原則,作為協調所屬系所或中心空間之依據,須經
     本委員會核備。
第七條  空間借用原則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空間,其空間分配依計畫內容由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審核並統籌辦理:
       (一)以整合型計畫獲外部經費補助為主。
       (二)內部計畫之經費補助,依臨床/基礎人數占比及所獲補助經費之1/3金額核計。
       (三)以研究團隊為申請核計基礎,分配及使用對象為無實驗空間之臨床醫師為原則。
     二、彈性空間:
       (一)申請單位若有特殊需求且經學術或行政單位主管及本委員會評估已無任何空間可運用,可依其使用需求,提出借用申請書
          (如附件一)向本委員會申請借用。
       (二)空間借用申請書經所屬單位審核並經本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後與本校簽訂空間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方能使用,
          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得於期滿二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惟借用最長以三年為限。
       (三)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重訂借用契約書,方得變更使用。
第八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