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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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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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00005.doc|104.05.20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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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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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00005.doc|107.1.25 106 學年度第4 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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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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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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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且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之指導研究者且表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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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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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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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 2 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 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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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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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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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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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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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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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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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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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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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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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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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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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 年級前修滿4 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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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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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 4 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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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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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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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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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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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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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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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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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 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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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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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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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13日 (二) 10:20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7.1.18 106 學年度第3 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25 106 學年度第4 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 1 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 2 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 學期,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或碩士班各教學分組之該學科專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表現優良者,得於
         期滿後向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申請期間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本所公告時程辦理。
第 3 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 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 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 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 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 年級前修滿4 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 學分。
第 4 條  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所長自本所教師遴聘委員 4 名,組成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申請者經本所預選會甄選通過,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6 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 7 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 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 8 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