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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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2日 (三) 11:24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籌措之管理機制,特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廠商贊助 等。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活動計劃書 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通過後,方 可進行募款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目及派員稽 核,以昭公信。 第六條 辦理募款之學生社團,對於捐贈者皆應開立學務處所製發之社團募款三聯式統一收據,若 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要求提供學校開立之捐款收據,無論捐款金額多寡,學 生社團皆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初次申請之學生社團,請先於會計室申請設立「指定用途名稱」後,再至總務處出納組 填寫「高雄醫學大學捐贈聲明書」。 二、請捐贈者於社團募款三聯式統一收據之「捐款用途」處勾選「指定用途」並註明要捐助 之「指定用途名稱」。 三、請捐贈者務必確實填寫捐款者基本資料,以利捐款收據、感謝狀等之寄發。 四、捐款收據、感謝狀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五、受贈社團欲申請募捐款項之使用,需依社團活動辦法提出校內外活動申請,於經費來源 註明「募款」,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預算表)陳送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六、活動使用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七、活動結束後循社團活動經費核銷程序辦理之,含檢附原計畫書及成果報告。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學生社 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停止活動、解 散,或依校規懲處: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