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合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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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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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校內資源共享、促進學術合作及師資交流,確定本校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分為(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 |
- | + |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論文指導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 |
- | + | 第四條 合聘教師一年一聘,得續聘之。但本校合聘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教師之聘期得為二年一聘。 | |
- | + | 第五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 |
一、合聘教師應擇一單位為其主聘單位,餘則為從聘單位。 | 一、合聘教師應擇一單位為其主聘單位,餘則為從聘單位。 | ||
二、合聘員額: | 二、合聘員額: | ||
- | + | (一)合聘人員所佔員額由主、合聘單位依其教學研究服務貢獻度協商分配比例。 | |
- | + | (二)涉及升等或計算各教學單位於同一時間內之教授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等人數比例限制時,合聘人員 | |
- | + | 員額應計算於主聘單位。 | |
- | + | 三、合聘教師之升等及評鑑由主聘單位辦理。 | |
- | 四、合聘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 | + | 四、合聘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括升等、進修、休假、擔任校級會議代表),僅限於其主聘單位享有之 |
- | + | 相關權益,而在從聘單位僅能對該單位內部之事務(包括教學、研究與行政)有參與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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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何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應有實質參與及貢獻。 | 五、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何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應有實質參與及貢獻。 | ||
- | + | 第六條 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 |
- | + | 一、各系所合聘教師以教授級(研究員)或具特殊專長領域者為主,且人數以不超過該系所專任教師數為原則。 | |
- | + | 惟合聘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教師或各系所因特殊合聘需求經校長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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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機構,否則,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 二、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機構,否則,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 ||
三、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 三、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 ||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其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其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 ||
- | + | (一)擔任教學得支鐘點費,但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 |
- | + | (二)研究生之指導由提聘單位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
- | + | 1.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指導研究生以一人為限。提聘單位之合聘教師指導研究生之總人數不得超過提聘 | |
- | + | 單位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五分之一。 | |
- | + | 2.與提聘單位專任教師採共同指導研究生則不受名額限制。 | |
- | + | (三)為學術研究之進行,雙方研究設備得相互支援運用。 | |
- | + | (四)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應註明其為兩機構之合聘教師。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 | |
- | + | 各項獎勵辦法,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 |
- | + | (五)合聘教師不得參與提聘單位各項行政工作。 | |
- | + | (六)合聘教師之升等應在其專任機構辦理,惟其專任機構無教師送審業務者,得於本校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 | |
- | + | 其程序、標準及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辦理,惟升等所需服務年資之計算須為專任 | |
- | + | 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二倍。 | |
- | + |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由提聘單位與合聘之校外學術機構協商明訂之。凡涉及校、院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應經 | |
- | + | 校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 |
- | + | 第七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 |
- | + |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合聘單位提出經原主聘單位同意,並經合聘系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及院級教評會核備,簽請 | |
- | + | 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發聘。 | |
- | + | 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由本校合聘之教師須經由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校外學術機構 | |
- | + | 同意,始得聘任。惟合聘教師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授(研究員),則由合聘單位簽請 | |
- | + | 校長同意,經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函請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 |
- | + | 校外學術機構合聘本校專任教師,則由合聘教師主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函覆校外學術機構。 | |
- | + |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對各系所教師之合聘(加聘)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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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18日 (四) 17:3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4.23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0號函公布
- 93.06.23 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08 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7.14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4號函公布
- 97.01.23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97.02.01 高醫人字第0971100476號函公布
- 99.10.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08 高醫人字第0991105719號函公布
-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1.04.06高醫人字第1011100917號函公布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34號函公布
- 107.01.04 106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校內資源共享、促進學術合作及師資交流,確定本校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分為(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論文指導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第四條 合聘教師一年一聘,得續聘之。但本校合聘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教師之聘期得為二年一聘。 第五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一、合聘教師應擇一單位為其主聘單位,餘則為從聘單位。 二、合聘員額: (一)合聘人員所佔員額由主、合聘單位依其教學研究服務貢獻度協商分配比例。 (二)涉及升等或計算各教學單位於同一時間內之教授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等人數比例限制時,合聘人員 員額應計算於主聘單位。 三、合聘教師之升等及評鑑由主聘單位辦理。 四、合聘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括升等、進修、休假、擔任校級會議代表),僅限於其主聘單位享有之 相關權益,而在從聘單位僅能對該單位內部之事務(包括教學、研究與行政)有參與權。 五、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何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應有實質參與及貢獻。 第六條 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一、各系所合聘教師以教授級(研究員)或具特殊專長領域者為主,且人數以不超過該系所專任教師數為原則。 惟合聘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教師或各系所因特殊合聘需求經校長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機構,否則,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三、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其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擔任教學得支鐘點費,但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研究生之指導由提聘單位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1.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指導研究生以一人為限。提聘單位之合聘教師指導研究生之總人數不得超過提聘 單位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五分之一。 2.與提聘單位專任教師採共同指導研究生則不受名額限制。 (三)為學術研究之進行,雙方研究設備得相互支援運用。 (四)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應註明其為兩機構之合聘教師。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 各項獎勵辦法,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五)合聘教師不得參與提聘單位各項行政工作。 (六)合聘教師之升等應在其專任機構辦理,惟其專任機構無教師送審業務者,得於本校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 其程序、標準及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辦理,惟升等所需服務年資之計算須為專任 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二倍。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由提聘單位與合聘之校外學術機構協商明訂之。凡涉及校、院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應經 校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第七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合聘單位提出經原主聘單位同意,並經合聘系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及院級教評會核備,簽請 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發聘。 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由本校合聘之教師須經由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校外學術機構 同意,始得聘任。惟合聘教師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授(研究員),則由合聘單位簽請 校長同意,經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函請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校外學術機構合聘本校專任教師,則由合聘教師主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函覆校外學術機構。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對各系所教師之合聘(加聘)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