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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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09. | + | :::::::::93.09.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93.09. | + | :::::::::93.09.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doc|93.10. | + |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doc|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
- | :::::::::99.05. | + |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doc|99.08. | + | :::::::::[[媒體: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doc|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
- | :::::::::100.06. | + |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01102159.doc|100.07. | + | :::::::::[[媒體:1001102159.doc|100.07.11 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
- | :::::::::101.12. | +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11103566.doc|101.12. | + | :::::::::[[媒體:1011103566.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
+ | :::::::::[[媒體: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_1070116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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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相關 | |
- | + | 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各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 |
- | + | 錄取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 |
- | 錄取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經系(所) | + | 第三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
- | + |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 |
- | + |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 |
- | + |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 |
- | + |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 |
- | + | 符合本條第一項申請條件者,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 | + | 第四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 |
- | + | 第五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 |
- | + |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 |
+ |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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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16日 (二) 10:3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9.10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4號函公布
- 99.05.13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8.20 高醫教字第0991103673號函公布
- 100.06.15 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1 高醫教字第1001102159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6號函公布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滿2學期或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表現優良者,得於期滿後向相關 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各系至遲於三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錄取名額、相關系所之定義及甄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三條 預研生申請條件如下: 一、本校學則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取得學士學位。 二、取得同等學歷報考資格。 三、雙主修因加修學系延長一年取得學士學位 四、醫學系、牙醫學系學生於4年級前修滿4年課程且修畢應修科目達128學分。 符合本條第一項申請條件者,參加本校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五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符合原學系學士學位與欲就讀系所碩士學位之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