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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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 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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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3.09.23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3.10.13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0.21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3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委員名單由本所所長自本所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中 推薦六至八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遴選人數二分之一。本教評會名單由本所 所長簽請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 案件外,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 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 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