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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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
在2018年1月10日 (三) 16: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6.09.19一O六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26一O六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6.09.26高醫院藥字第1063300205號
第一條 本校藥學院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之遴選作業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由本系專任教師 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藥學院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主管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得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三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若候選人未具本校教師資格,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候選人得自我推薦或由他人推薦,但須經本人同意。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各候選人之教師資格、教學評量、學術研究成果、行政能力、品德、人際關係等綜合考量,以 不記名方式投票,候選人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推薦。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並檢附書面評估意見,由召集人簽請校長選擇後聘任之。 第五條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系主任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兩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並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