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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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8日 (五) 10:4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5.14 101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1 次院務暨護理學系第10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2.7.22 高醫院護字第1021102133號函公布
- 106.10.17 一O六學年度護理學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學院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 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 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院長就系所主管、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擇訂之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學生實習申訴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4.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