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系主任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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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校醫學院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7至9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 ||
+ | 遴選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校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 ||
+ |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且本學系教師互選之委員不得少於院長推薦委員人數。 | ||
+ |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 ||
+ |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 ||
+ |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 ||
+ |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 ||
+ |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關於遴選之作業對外應予保密。 | ||
+ |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 ||
+ |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 ||
+ |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但候選人為公開推薦須經本人同意。 | ||
+ |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 ||
+ | 一、 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 ||
+ |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 ||
+ |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 ||
+ | 第八條 遴選程序: | ||
+ | 一、 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 ||
+ | 二、 系主任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 ||
+ | 三、 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 演講。 | ||
+ | 四、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 ||
+ | 第九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遴選。 | ||
+ | 第十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位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 ||
+ | 第十一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在2017年11月30日 (四) 15:4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9.26 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9.28 106 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醫學院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辦理系主任之遴選及代理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置委員7至9人,由現任院長或代理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遴選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由本學系專任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院長自校內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各項方式產生之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且本學系教師互選之委員不得少於院長推薦委員人數。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主任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其產生方式之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遴選委員會應於系主任任期屆滿日期前六個月組成。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系主任任期開始前一個月完成系主任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關於遴選之作業對外應予保密。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前完成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但候選人為公開推薦須經本人同意。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依據候選人詳細履歷及其他相關資料,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 教育理念及學術成就。 二、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三、 服務表現及績效。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 徵求系主任候選人作業應於遴選前五個月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 系主任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 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或進行 演講。 四、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選擇後聘兼之。 第九條 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召集遴選委員會徵詢意見,予以評鑑,得連任一次。如評鑑後不予續任,應儘速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遴選。 第十條 系主任職務出缺代理,由系務會議推薦至少2位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為候選人,由校長擇定後擔任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第十一條 系主任請假、休假者,應指定本學系教師為職務代理人代理其職務,並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