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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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7年11月7日 (二) 10:17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符合本系碩士班申請資格者,須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學生符合下列資格,得提出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 1.修業滿一年以上。 2.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第五條 轉所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50%,面試成績佔5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所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須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