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媒體:|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
:::::::::[[媒體:生技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院務會議通過)_1060629.pdf|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在2017年11月7日 (二) 10:17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06.22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符合本系碩士班申請資格者,須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學生符合下列資格,得提出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
        1.修業滿一年以上。
        2.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70分(含)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面試。
第五條	轉所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50%,面試成績佔5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所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須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