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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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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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1月3日 (五) 16: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08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 106.10.1210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資源之使用符合效益,有效控管能資源使用,並落實「校園環境保護暨能資源管理政策宣言」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資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資源者。 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設置能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由營繕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依功能別由召集人推薦、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由本校學生 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委員任期 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權責分工說明於能源管理系統相關管理程序、作業標準等文件,以及溫室氣體盤查相關程序文件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副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 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經副召集人認定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各單位能源管理行動計畫推動情形(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二、能源管理績效指標變動情形(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分析與檢討)。 三、目前達成年度目標情形。 四、能源管理法規登錄狀態之適用性。 五、影響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六、本校能源管理事務推行狀況。 第五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底內部稽核完成後盡速召開年度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各委員配合出席,總幹事應 將會議結果作成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將追蹤結果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會議討論事項至少包括: 一、確認前次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審查能源政策之適切性。 三、審查能源績效及相關能源績效指標變動情形。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達成情形,及預計下一年度之能源績效。 五、評量執行行動計畫之能源績效(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六、評量執行能源溝通之具體成果。 七、影響本校重大能源使用的相關變數之變動情形。 八、能源管理系統內部稽核結果與矯正現況。 九、能源法規要求事項與組織簽訂的其他要求事項之守規性評估。 十、能源管理系統矯正與預防措施之實施情形。 十一、維持能源管理系統持續改善之建議事項(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會議結論至少包括: 一、檢討能源政策之適用性。 二、檢討能源績效之變動情形。 三、檢討能源績效指標之變更狀況。 四、審查年度能源目標與標的之適切性。 五、改善能源管理系統要項之有效性。 六、確認實施與維持能源管理系統資源之可取得性。 召集人可依下列情形決定召開臨時能源管理系統年度審查會議,以確保能源管理系統之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一、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初期。 二、發生重大管理缺失,足以影響學校信譽或招致利害相關者抱怨時。 三、相關能源管理法規修訂,須立即調整現行能源管理系統時。 四、認定需經能源管理審查會議討論能源管理事務時。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能源管理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推動能源管理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推薦並報請校長 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 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