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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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1 10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21 10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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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2017.doc|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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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2017.doc|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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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8月16日 (三) 14:1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0.01.18 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03.24九十九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06(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3號函公布
106.03.21 105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22 105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7.27 105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資格考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於開學後兩週內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第三條   本所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本校、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所長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
        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醫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四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本所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研究計畫書乙份。
        本所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醫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五條   資格考核方式:撰寫研究計畫,考試共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研究生須於申請前一學期末繳交和博士論文主題不同之研究計畫題目兩題及摘要各一頁,併同博士論文之題目及摘要,由所長召集資格考審查委員會審核。研究生依據資格考審查委員會選
                 定之題目,參考本所之計畫書格式寫成完整之研究計畫書,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給本所。
        第二階段:口試前,本所應就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劃書」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研究生需根據考評意見修改研究計畫書。
        第三階段:口試。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第六條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及口頭報告。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第七條	本所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四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於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10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依據修正前(100.07.06公布版)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