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對話) |
||
第1行: | 第1行: | ||
- | 醫學院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2%E5%BE%C7%B0%7C%C2%E5%BE%C7% | + | 醫學院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2%E5%BE%C7%B0%7C%C2%E5%BE%C7%A8%74%A1%42%A9%D2%B1%D0%AE%76%B5%FB%BC%66%A9%65%AD%FB%B7%7C%B3%5D%B8%6D%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 | <pre> | + | <pre> |
+ | 85.01.30八十四學年度醫學系(所)第九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 ||
85.05.14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 85.05.14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 ||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 ||
第29行: | 第30行: | ||
核備。 | 核備。 | ||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 ||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醫學院醫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01.30八十四學年度醫學系(所)第九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85.05.14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三次臨時會議修正通過 85.05.21(85)高醫法字第0五一號函頒布 89.01.12八十八學年度醫學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1.07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臨時法規會通過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6號函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 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系、所(以下簡稱本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及所長為當然委員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五位委員由系主任及所長自本學系所專任教授遴選,其餘八住委員 由本學系所專任教師自本學系所專任教授中投票推選。 遴選委員須由基礎、臨床內科系、外科系及其他科系等四組人員組成,各組至少一 人。 本教評會名單由本學系所主任簽請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呈請校 長聘任之。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 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 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報本學院院長 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教評會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