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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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組織規程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八號函頒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1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6號函公布 96.08.31高醫院醫字第0960007400號函公布 97.07.24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醫字第09711053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 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系(學士班七年制、碩士班) 1. 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2. 解剖學科 3. 寄生蟲學科 4. 微生物學科 5. 藥理學科(碩士班) 6. 病理學科 7. 生理學科(碩士班) 8. 公共衛生學科 9. 內科學科 10.外科學科 11.骨科學科 12.麻醉學科 13.婦產學科 14.小兒學科 15.眼科學科 16.家庭醫學科 17.耳鼻喉學科 18.泌尿學科 19.皮膚學科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21.精神學科 22.放射線學科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24.實驗診斷學科 25.核醫學科 26.復健學科 27.急診學科 28.醫學遺傳學科(碩士班) 29.實驗外科學科 二、學士後醫學系(學士班五年制)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三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研 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 長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 及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一、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 1.由本學院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推選委員組成之。 2.本學院分為研究所及基礎醫學、臨床內科系統、臨床外科系統等三大單位,每單位 至少有三位委員。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以次多票依序遞補。委員出國半年以上視 為出缺。 (四)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二、醫學院課程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 集人,並遴選醫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 ,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至2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 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 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 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