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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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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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校長聘任之。 | 呈請校長聘任之。 |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委員。 | ||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 ||
- | (一) | + |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
- | (二) | + | (二) 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 | (三) | + | (三) 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
- | (四) | + | (四) 其他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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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 |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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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27日 (四) 11:18的目前修訂版本
- 88.11.02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09.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10.04 九十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1.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0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4.07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4.24 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4.06.17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十一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6.25 一百零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4.11.11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7號函公布
- 106.05.11 一百零五學年度第八次職能治療學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6.28 一百零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職能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董事會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學系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任務: (一) 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 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 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 其他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