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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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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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106.0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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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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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一、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
- | + | 二、 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三、 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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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 ||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
+ |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 ||
- | + |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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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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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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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19日 (三) 12: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布
- 104.08.26(104)高醫藥院通字104001號函公布
- 106.04.17 105學年度藥學院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 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及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 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