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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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 | 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 | ||
名擔任委員。 | 名擔任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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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下設以下小組: | 三、本委員會下設以下小組: | ||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小組」、「牙醫臨床技能(Objective |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小組」、「牙醫臨床技能(Objective |
在2017年6月14日 (三) 09:5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 97.05.22 96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0.08.08 100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 101.01.30 100學年度高醫院口(通)字第1010000001號函公布
- 104.03.24 103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 104.04.14 103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104.10.29 104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 104.11.20 高醫院口(通)字第1040000006號函公布
- 105.10.19 105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5.10.24 10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6.04.18 105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5.10 10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 名、碩士班及博士班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 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 名擔任委員。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下設以下小組: (一)「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小組」、「牙醫臨床技能(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小組」,以協助本委員會PBL及OSCE相關作業。 (二)各組設置組長一名,由系主任推薦本學系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另置組員若干名, 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 決議。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