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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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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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 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 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