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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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033.doc|100.11.28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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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6.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26.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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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101.08.27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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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健康科學教育,加強學術研究,促進學生國際交流,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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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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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相關外語檢定與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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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經104.1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函公布更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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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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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db.kmu.edu.tw/index.php/%E5%81%A5%E5%BA%B7%E7%A7%91%E5%AD%B8%E9%99%A2%E5%AD%B8%E7%94%9F%E5%9C%8B%E9%9A%9B%E7%A0%94%E7%BF%92%E6%9C%8D%E5%8B%99%E8%A3%9C%E5%8A%A9%E9%81%B4%E9%81%B8%E6%96%BD%E8%A1%8C%E7%B4%B0%E5%89%87 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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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在學成績單、相關英語檢定證明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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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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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甄試遴選,由本學院綜合組組長審查後,經院長同意,陳報國際事務中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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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練研習科目應以本學院各該學系、所相關科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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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助第一作者為限,若以口頭發表者酌加獎助,其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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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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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獲得校外其他機構補助者,得再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其獎助金額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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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單位,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為原則。經核定且受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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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之學生,返校後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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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獎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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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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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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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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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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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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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5月19日 (五) 16:56的目前修訂版本

90.11.08(九十)高醫校法(二) 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1.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4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01號函公布
97.12.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9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9號函公布
100.01.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2.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2號函公布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8號函公布
100.11.24.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8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3號函公布
101.07.26.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7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函公布

本法規經104.1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函公布更名為 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