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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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
- | + | 三、 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 |
- |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 |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 |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 + |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
- | + | 四、 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 |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 |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 |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 |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 |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 | + | 五、 有效評量標準: |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
- | + | 六、 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 ||
- | + | 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 |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 |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 |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 |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 |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 |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 |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 |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 |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二)「課程評量」: | + | (二)「課程評量」: |
-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 |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 + |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
- |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 |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 |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 | 八、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 |
- | + | 九、 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 |
- | + | 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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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4月19日 (三) 08: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 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 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 106.03.29一○五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 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四、 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 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 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 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