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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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2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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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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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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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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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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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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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擬設學分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經主設學系之系、所、中心、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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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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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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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擬設學分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經主設學系之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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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其總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所修習學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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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其總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所修習學分中,應有八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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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八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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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修科目。入學前曾修習學程相關課程者,得提經學程主負責教師認定同意後抵免學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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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學前曾修習學程相關課程者,得提經學程主負責教師認定同意後抵免學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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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學生於在校期間得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申請選讀學分學程,經各學程設置單位審核,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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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學分學程僅接受本校學生申請修讀為限,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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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本校簽有學術交流合作學校之校外學生,須經學生所屬學校同意始得申請本校學分學程,經各學程設置單位審核,送至本校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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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所屬學系及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最後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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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修課規定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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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辦學校學生修讀兩校合辦之學分學程者,須由學生向所屬學校遞交修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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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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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審核、證明書核發等悉依學生所屬學校相關規定由所屬學校辦理。合辦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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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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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讀本校開設之學程課程者,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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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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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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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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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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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為原則,以做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若近三年申請修讀人數且通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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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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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計未達5人以上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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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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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經主設學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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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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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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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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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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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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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原則,以做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若近三年申請修讀人數或通過人數累計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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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人以上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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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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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經主設學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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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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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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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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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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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2月22日 (三) 10:11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5.02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97.12.15學程中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7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20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11.23高醫教字第1001103544號函公布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7 一O 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549號函公布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02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3高醫教字第1041104237號函公布
106.02.13一O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得依其教學發展需求,設置學分學程。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第三條  各教學單位擬設學分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經主設學系之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四條  學分學程之課程規劃,其總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所修習學分中,應有八學分不屬於學生所屬主修、輔系、雙主修學系所開設之必、
     選修科目。入學前曾修習學程相關課程者,得提經學程主負責教師認定同意後抵免學程課程。
第五條  本校學生於在校期間得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申請選讀學分學程,經各學程設置單位審核,送至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與本校簽有學術交流合作學校之校外學生,須經學生所屬學校同意始得申請本校學分學程,經各學程設置單位審核,送至本校教務處核定始可修讀,
     相關修課規定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第六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
     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第七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學程證明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學分學程證明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第八條  為維持教學品質,各學分學程自設立起滿三學年度後,應每三年接受成效考核一次為原則,以做為教學改善及退場之依據。若近三年申請修讀人數且通過人數
     累計未達5人以上者,則輔導退場,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之學生則施以相關輔導措施,讓學生得以取得學程證明書或轉修其他學程。
     學分學程因故須申請停辦時,應於停辦前一學年提出停辦說明書,經主設學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學分學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停辦。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