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者協同教學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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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於國際學者離校後兩週內,協助提供成果紀錄(含課程問卷回饋及至少6張授課活動照片電子檔)。 | (三)需於國際學者離校後兩週內,協助提供成果紀錄(含課程問卷回饋及至少6張授課活動照片電子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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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國際學者部分: | (一)補助國際學者部分: | ||
1.補助來回機票一張及國內交通費。補助標準表由國際事務處另訂之,依此補助標準上限檢據核銷,實支實付(適用學校經費來源),但若 | 1.補助來回機票一張及國內交通費。補助標準表由國際事務處另訂之,依此補助標準上限檢據核銷,實支實付(適用學校經費來源),但若 |
在2017年2月13日 (一) 09:37所做的修訂版本
一、 為鼓勵教師邀請學有專精之國際學者至本校協同授課,提供學生不同之學習視野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方式:受邀之國際學者須實際參與本校授課,與各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相結合,授課型式不拘。 授課日數三日至七日,授課時數每日至少二小時,授課時數不得低於六小時。 授課日數超過七日者,每周授課時數至少八小時,授課日數最長四週。 三、 申請程序與期限: (一)申請教師應檢附申請表、課程表及受邀之國際學者詳細履歷資料,經所屬學院初審並核章後,送件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及備查。 (二)申請期限依公告為準,經費有限,採先申請先補助方式執行,經費申請完畢即截止受理。 四、 申請審核機制:由國際事務處依補助內容相關標準,審查核定補助內容,並經會計室會簽,若有特殊情況時須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五、 申請教師需配合事項: (一)需於國際學者蒞校前三週,送出核章後之申請文件至國際事務處。 (二)配合校內核銷程序之相關規定,協助取得學者各項補助費用單據。 (三)需於國際學者離校後兩週內,協助提供成果紀錄(含課程問卷回饋及至少6張授課活動照片電子檔)。 六、 補助內容: (一)補助國際學者部分: 1.補助來回機票一張及國內交通費。補助標準表由國際事務處另訂之,依此補助標準上限檢據核銷,實支實付(適用學校經費來源),但若 使用政府補助款時應依政府規定之艙等辦理)。 2.授課費用日支費/鐘點費。(依實際授課天數方可支領) 3.總授課時數未滿 6小時者,依實際授課時數支付鐘點費;並依規定補助國內來回高鐵標準車廂費用與住宿費 TWD 1,600元/每晚(須檢據 核銷,若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經費,則本校校友會館收據不得核銷),不補助機票費。 (二)補助課程印刷費用: (本項補助視當年經費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1.海報印刷費最高補助 TWD 2,000。 2.講義、問卷影印費合計最高補助 TWD 500。 七、 其他注意事項與規定: (一)國際學者在校行程,請申請單位或申請教師安排。 (二)依法令規定,補助國際學者來回交通費,須檢附其來回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機票 票根或電子機票,以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予以核銷。若受邀之國際學者無法提供完整來回 票根及相關單據,則僅能支付合於核銷規範之部分費用。 (三)敬請儘早提供國際學者護照影本,供核對費用簽收文件並進行核銷。 (四)須申請搭機證明以利核銷者,相關費用由協同教學申請人負擔。 (五)國際學者來校期間,其授課報酬給付依據如下: 1.非大陸、港、澳學者,依行政院所定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支付,並依規定代扣所得稅。 2.大陸、港、澳學者,依科技部「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支付(最長以三十天為限),並依規定代扣所得稅。 3.外籍人士不具健保投保資格,符合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免扣取資格,但須於講者在校進行協同教學期間完成校內「免扣取補充保險費申請/異動暨聲明 書」,申報免扣取補充保費。 (六)日支費中即含生活費及住宿費。支領日支費者,另支付其授課前後各 1天以 3 折計算之日支費(若抵達當日即授課、或授課結束當日即返國者, 則不再支付前或後一日 3 折之日支費),但不另補助住宿費。 (七)除以日支標準支付外,特殊情況者另可選擇以鐘點費標準支付,並依規定代扣所得稅。非大陸、港、澳學者鐘點費 TWD 2,400 元/人節;大陸、 港、澳學者鐘點費 TWD 1,600 元/人節。以鐘點費支付者,不再支付授課前後各 1 天以 3 折計算之日支費,但每晚可另行補助住宿費 TWD 1,600 元,不過須檢據核銷,且不可以本校校友會館住宿收據核銷。 (八)連續假期期間無法支付費用,邀請學者前來時請注意避開。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