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7行: | 第7行: | ||
:::::::::[[媒體:1001103270.doc|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3270.doc|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3064.doc|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21103064.doc|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
+ |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doc|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 | |
- |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 | + | 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 |
- | + | 第四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 | + | 第五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 | |
- | + | 至多以二名為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 ||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 ||
- | + |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 |
- | + |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 |
- | + | ||
- | + |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 |
- | +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 |
-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 |
- | + |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 |
- | +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 | |
- | + | 讀博士學位。 | |
- | +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 | |
- | + | 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 | |
- | + | 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 | |
- | + | 位。 | |
- | + |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 ||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 | + | ||
</pre> | </pre> |
在2017年1月25日 (三) 09: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0號函公布
-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4號函公布
- 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 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第四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 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備齊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 讀博士學位。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 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 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 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