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長計分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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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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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活動,相關之規定如下: | |
- | + | 一、以學年計算者,每學年之基本分數:教授6分、副教授8分、助理教授9分、講師10分。以學期計算者,每學期之基本分數:教授3分、副教授4分、助理教授4.5分、講師 | |
- | + | 5分。基本分數中3分之2應為本中心主辦及合辦之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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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 ||
- | + | (一)教學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3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4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5分。新進教師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 | |
- | + | 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 |
- | + | (二)研究成長分數:3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畫之教師至少3分。 | |
- | + | (三)自我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3分(含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及倫理法律三類別)。 | |
- | + | 三、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活動,每2小時核計1分;50分鐘以上未滿2小時之活動,1場次核計1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本中 | |
- | + | 心主辦之活動,並參與該活動互動式討論者,得加計0.5分。參與本中心主辦之套裝式教學成長課程,依中心公告得加計1.5~2倍。 | |
- | + | 四、本校教師擔任經本中心核定教師成長活動之講者,依實際演講時間,核給講者該場次或該時段核定分數之2倍。 | |
- | + | 五、凡於教務處教學資源組製作之數位課程修課並完成課程規定之檢核,每一課程核計0.5分。每學年度至多列計2分。 | |
- | + | 第三條 教師成長活動定義: | |
- | + |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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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 ||
- | + |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 |
- | + |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 |
- | + | (三)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不包括學校正規課程(典範學習除外)、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或展覽、說明會、會議、成果展或發表會及博碩士論文發表會。 | |
- | + | 前項各單位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 |
- | + | 第四條 教師成長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 |
- | + |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時,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回覆審核結果,以及成果報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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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 ||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 ||
- | + |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2週內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退表相關資料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 | |
- | + |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校專任外籍教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參加教師成長活動: | |
- | + | 一、曾獲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金。 | |
- | + | 二、經本校延攬且具教育部教授、副教授部證資格,並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任。 | |
- | + | 第六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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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25日 (三) 08: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5.10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5.28高醫心教字第0960004505號函公布
- 97.11.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12.17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23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752號函公布
- 99.07.21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議通
- 99.10.18 高醫心教字第0991104989號函公布
- 101.05.25一OO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8.22 高醫心教字第1011102159號函公布
- 102.05.21 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2.06.25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928號函公布
-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64號函公布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通
- 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5號函公布
- 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能力,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於任職期間,均需參與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公告之教師成長活動,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以學年計算者,每學年之基本分數:教授6分、副教授8分、助理教授9分、講師10分。以學期計算者,每學期之基本分數:教授3分、副教授4分、助理教授4.5分、講師 5分。基本分數中3分之2應為本中心主辦及合辦之活動。 二、分類成長分數之特別規定: (一)教學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3分。前一學年度因教學評量成績須進行教學輔導之教師,至少4分;新進教師第一年,至少5分。新進教師必須參與「傳習制度實施辦 法」所訂定之傳習活動,本項分數始得列計,否則已列計之分數不列入計算。 (二)研究成長分數:3年內未發表論文或無研究計畫之教師至少3分。 (三)自我成長分數:專任教師至少3分(含輔導知能、性別平等及倫理法律三類別)。 三、凡參加經本中心核定之教師成長活動,每2小時核計1分;50分鐘以上未滿2小時之活動,1場次核計1分;參與時間滿50分鐘者,始予核計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本中 心主辦之活動,並參與該活動互動式討論者,得加計0.5分。參與本中心主辦之套裝式教學成長課程,依中心公告得加計1.5~2倍。 四、本校教師擔任經本中心核定教師成長活動之講者,依實際演講時間,核給講者該場次或該時段核定分數之2倍。 五、凡於教務處教學資源組製作之數位課程修課並完成課程規定之檢核,每一課程核計0.5分。每學年度至多列計2分。 第三條 教師成長活動定義: 一、由本中心舉辦及通過「教師成長計分」申請核給計分之活動。 二、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活動,應符合大部分教師需求或具特殊培訓所需,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一)對象:以老師為主要參加對象,非主要對象為學生之活動。 (二)課程性質: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研究成長、自我專業能力相關活動。 (三)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不包括學校正規課程(典範學習除外)、臨床專業訓練課程、藝文表演活動或展覽、說明會、會議、成果展或發表會及博碩士論文發表會。 前項各單位教師成長計分活動之申請,由本中心審核。 第四條 教師成長活動之辦理及公告: 一、各單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時,由本中心受理申請、通知修改、回覆審核結果,以及成果報告之追蹤與教師成長計分登錄等作業。 二、申請之單位須配合審核意見修改內容,並自行執行活動相關作業,及繳交成果報告。 三、申請活動單位應管控出席簽到以及簽退事宜,並嚴禁代簽及補簽。 四、申請單位於活動舉辦後2週內應將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退表相關資料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未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教師成長計分」。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專任外籍教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參加教師成長活動: 一、曾獲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金。 二、經本校延攬且具教育部教授、副教授部證資格,並由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任。 第六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結束前通知教師該學期個人教師成長分數。教師參與教師成長活動之情形得列入教師續聘、升等及進修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