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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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 | ||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 | (一) 教師員額之規劃。 | ||
+ | (二) 教師聘任之規劃。 | ||
+ | (三) 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 ||
+ |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
+ | 第五條 因教師離職或退休遞補之員額與離職或退休教師專長相符者,免經本委員會審議,依核准簽呈辦理人員 | ||
+ | 招募。 | ||
+ |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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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9月26日 (一) 15:56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教師員額之規劃。 (二) 教師聘任之規劃。 (三) 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 因教師離職或退休遞補之員額與離職或退休教師專長相符者,免經本委員會審議,依核准簽呈辦理人員 招募。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