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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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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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設置講座,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主持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設置講座,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主持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在2016年9月5日 (一) 15:38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94.02.23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40011835號函同意備查
94.02.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4號函公布
依教育部95.08.23台學審字第0950124858號函修正
95.08.25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3號函公布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6第十七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1.09.03高醫研發字第1011102255號函公布
102.07.04一O一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7.17 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102.08.22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510號函公布
103.10.30一O三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12.12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4293號函公布
105.05.19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設置講座,聘請具有國際聲望或傑出成就之學者主持講座,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講座教授以聘請國內外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崇高地位之學者擔任,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
        四、其他在五年內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
第三條	專任講座教授:
        講座教授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研發處推薦兩位(含)以上校外委員審查,並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講座教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推薦案及獎勵金之審議,並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兼任講座教授:
        由本校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逕由本委員會負責審議。
        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專兼任講座教授人選,陳請校長聘任之,聘期一次至多三年;續聘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第四條	獲聘為本校專任講座教授者,除由學校提供所需之教學及研究資源,並於每月薪資外,另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金: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每月十四萬元至二十二萬元之獎勵金。
        二、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每月七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之獎勵金。
        三、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特約研究員,或國科會傑出獎兩次以上:每月五萬元至八萬元之獎勵金。
        四、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經本校審定通過者:其獎勵金由本委員會審定之。
        獲聘為本校兼任講座教授者,參酌其實際教學研究或服務之情形,由本委員會審定其獎勵金。
第五條	講座教授之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講座獎助金若申請延長服務通過則不須重新審查,講座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講座教授期間如因離職或退休,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第六條	講座教授應於獎助期間,開設跨系院性選修課程或辦理全校性或國際性講座會議,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
        以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並作為申請講座教授之審議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