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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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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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26日 (五) 10:5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0.06九十七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 97.10.0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11.13高醫教字第0971105063號函公布
-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聯席會議通過
-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65號函公布
- 105.01.20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7.13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7.25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
第一條 為涵養本校學生服務社會之高貴情操,養成學生認真負責、互助合作、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等公民素養,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全校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設置「服務學習課程規畫小組」,由通識教育中心 主任薦選召集人一名及小組成員八至十二名,陳請校長核定後組成。 第三條 本課程由「服務」與「課程學習」相互結合,透過有系統的設計、規劃、督導、省思及評量來達成 學習目標。 第四條 本課程之修習對象為全校日間學制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醫學系除外),必修零學分,共計一學期。 第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本課程者,須依請假規定向開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本課程由各學系置主負責教師一名及帶組教師若干名,其授課鐘點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 計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課程開課單位得設置教學助理,協助帶組老師記錄及傳遞合作機構訊息。 第八條 本課程成績得列為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數審查條件之一,依學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推動相關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