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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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
+ |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 ||
+ | :::::::::[[媒體: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doc|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 ||
+ |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1731.doc|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 ||
+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41101156.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6號函公布]] | ||
+ | :::::::::依教育部104.08.26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0號函准予備查 | ||
+ | :::::::::[[媒體:1050815學生修讀輔系辦法.doc|依教育部105.08.02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5號函備查第2、13條]]</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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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 ||
+ | 申請修讀輔系。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 ||
+ |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 | ||
+ |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 ||
+ |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 ||
+ | 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 ||
+ |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 ||
+ |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 ||
+ |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 ||
+ |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 ||
+ |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 ||
+ |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 ||
+ | 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 ||
+ |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 ||
+ |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 ||
+ |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 ||
+ |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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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15日 (一) 15:53的目前修訂版本
- 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 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6號函公布
- 依教育部104.08.26臺教高(二)字第1040113500號函准予備查
- 依教育部105.08.02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5號函備查第2、13條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修讀輔系。但各學系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本校大陸地區學生得申請輔系之系(組),應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本校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 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其規定學分。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陸生修讀輔系後,本校應於註冊生效3日內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將學生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九條 凡依規定修滿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學士學位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