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2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4行: 第4行:
:::::::::[[媒體:1021103614.doc|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4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21103614.doc|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4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
    規定辦理退費。
+
   規定辦理退費。
-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pre>

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4:42的目前修訂版本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1.08 一O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高醫教字第1021103614號函公布
一、 為處理本校學生休、退學之退費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校學生申請休、退學,依下列規定比例辦理退費: 
   (一)於開學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於開學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核算者,退
     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雜費
     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二。
   (三)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
     學雜費核算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雜費基數核
     算者,退還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及其餘費用總和之三分之一。
   (四)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
     其餘費用總和,不予退還。
三、 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含)之前申請退學者,
   全額退費;其申請休學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依前點
   規定辦理退費。
四、 前一學期已辦理休學,次學期再繼續辦理休學者,免繳費。
五、 退費計算基準日如下: 
   (一)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生(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休、退學申
     請及辦妥離校手續之日為計算基準日。
   (二)勒令休、退學者,其退費應依學校休、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
     因進行休、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 本作業要點所稱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依本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
七、 辦理休、退學之學生,應備妥繳費收據正本及學生本人帳戶資料,依本要點第二
   條規定,提交本校教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八、 本作業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