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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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 | |
- | + | 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學院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 | |
- | + | 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 | |
- | + | 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 | |
- | + | 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 | |
- | + | 之。各系所至少應有一名委員。 | |
- | +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 | |
- | + | 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
- | + |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
- | + | 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 | |
- | + | 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 | |
- | + | 等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 | |
- | + | 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 | |
- | + | 師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 | |
- | + | 呈報校教評會。 | |
- | + |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 | |
- | + | 級教師之基本資格,並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 | |
- | + | 系所教評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複審 | |
- | + | 成績需達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出席 | |
- | + |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 |
- | + | 第七條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 | |
- | + | 列各項資料: | |
- | + |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 |
- | + |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 |
- | + |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 |
- | + |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 |
+ |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 | ||
+ | 級時,應行迴避。 | ||
+ | 第九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 ||
+ |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
+ | 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
+ |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 ||
+ | 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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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0日 (三) 13: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5.02.27 高醫法字第0950200006號函公布
- 96.09.21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987號函公布
- 99.11.10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9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1.19高醫院藥字第1001100086號函公布
- 102.8.30一0二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 102.10.24高醫院藥字第10211032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 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學院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 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 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 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 之。各系所至少應有一名委員。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 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 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 等計分標準」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 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 師升等計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 呈報校教評會。 二、本學院升等及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 級教師之基本資格,並從事博士後研究或相類經驗,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經 系所教評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複審 成績需達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並經院教評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贊同,始為複審通過。 第七條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 列各項資料: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職 級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十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