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3行: | 第3行: | ||
:::::::::[[媒體: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doc|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font> | :::::::::[[媒體: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doc|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實習指導教師,訂 | |
- | + | 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
- | + |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 |
- | +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 |
- | + | 第三條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 | |
- | + | 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 |
- | + | 第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 |
- | + | 第五條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 |
- | + | 第六條 各學系、院為實際業務之需要,得依本辦法另訂相關施行細則。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6年7月13日 (三) 17: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實習指導教師,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第三條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 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第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第五條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六條 各學系、院為實際業務之需要,得依本辦法另訂相關施行細則。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