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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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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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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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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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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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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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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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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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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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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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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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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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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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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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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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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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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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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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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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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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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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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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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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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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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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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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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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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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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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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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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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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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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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溫室氣體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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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溫室氣體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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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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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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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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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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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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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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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13日 (三) 16:17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8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七、溫室氣體盤查。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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