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資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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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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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 |
- | + | ,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 |
- | + |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 |
- | + |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 |
- | + |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 |
- | + |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 |
- | + |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 |
- | + |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 |
- | + |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 |
- | + |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 |
- | + |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 |
- | + |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 |
- | + | 七、溫室氣體盤查。 | |
- | + |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 |
- | + |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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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13日 (三) 16: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08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七、溫室氣體盤查。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