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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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102.01.24 教務處10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教務處10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 | + | :::::::::105.03.29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05.04.27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OT03_(104)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pdf|105.05.20 教務處104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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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符合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 |
- | + | 二年級肄業。 | |
- | + |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 | |
- | + | 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
- | +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資格為原系前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年級之前四分之一,且無不及格 | |
- | + | 學分者。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招生名額以當學年度教務處公告名額為主,並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總成績 | |
- | + | 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佔60%及面試成績佔4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 | |
- | + | 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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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1日 (五) 13:4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4.16職能治療學系95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5.03 健康科學院95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11 職能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教務處101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03.29 職能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04.27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05.20 教務處104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符合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規定之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二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 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資格為原系前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列全年級之前四分之一,且無不及格 學分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轉系之招生名額以當學年度教務處公告名額為主,並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總成績 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佔60%及面試成績佔40%擇優錄取,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 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