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外國學生獎學金審查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 | :::::::::103.05. | + | :::::::::103.05.21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媒體:醫技系外國學生獎學金審查要點公布104.06.29.doc|104.12.24 104學年度第1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font> | |
- | + | ||
- | :::::::::[[媒體: | + | |
<pre> | <pre> | ||
- | + | 一.依據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 | |
+ | 物技術學系外國學生獎學金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二.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 ||
+ | (一)大學部學生: | ||
+ | 1.須就讀滿一學年以上。 | ||
+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 ||
+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 ||
+ | (二)研究所學生: | ||
+ | 1.須就讀滿一學年以上。 | ||
+ |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 ||
+ |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 ||
+ |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經指導教授同 | ||
+ | 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 | ||
+ | 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 ||
+ | 5.指導教授推薦函。 | ||
+ |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三.每學年度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 | 四.本系審查標準包括學生學業成績、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以及華語文能力等表現予以審查。 | ||
+ | 五.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學生之申請 | ||
+ | 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 ||
+ | 六.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提經國際學 | ||
+ | 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 ||
+ | 七.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第一階段為當年之 | ||
+ | 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 | ||
+ | 之六十)。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 | ||
+ | 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 ||
+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健康科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與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自公布日 | ||
+ | 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6年6月30日 (四) 15:14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05.21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10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2.24 104學年度第1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 物技術學系外國學生獎學金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為限,並具下列資格者: (一)大學部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研究所學生: 1.須就讀滿一學年以上。 2.上學年之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3.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4.因撰寫碩、博士論文期間,而無上學年成績者,得於本校指定受理期限內,經指導教授同 意得以研究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架構與設計、資料 蒐集來源、論文大綱、參考書目等,此類申請以一次為限。 5.指導教授推薦函。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每學年度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四.本系審查標準包括學生學業成績、學術活動、社團公益性服務以及華語文能力等表現予以審查。 五.系所依前項審查辦法審查並依名次推薦優秀外籍生,於公告期限截止後三週內將推薦學生之申請 及審查資料送至國際事務處。 六.受獎學生之名額及獎學金金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補助款而定,並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提經國際學 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核發。 七.獎學金核給原則上自當年九月起,至隔年八月止。並分二階段核算受獎金額,第一階段為當年之 九月至十二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階段為隔年之一月至八月(約占補助款的百分 之六十)。受獎金額按月平均發放,受獎學生如中途休學、退學者,則停止核發,原獎學金餘額 得由候補學生受獎。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健康科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與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通過,自公布日 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