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借調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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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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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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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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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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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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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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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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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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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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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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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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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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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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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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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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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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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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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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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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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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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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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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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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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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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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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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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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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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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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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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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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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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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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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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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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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8日 (二) 09:57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九號函公布
100.03.11 99學年度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3號函公布
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合作
    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
    研究。
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
    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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