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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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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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 |
- | + |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 | |
- | + | 學分者。 | |
- | + |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 | |
- | + | 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 |
- | + | 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 |
- | + |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 | |
+ | 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 ||
+ |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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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6月28日 (二) 09: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4.01 九十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1.04.12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 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六號函公告
- 92.11.10 九十二學年度職能治學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4.16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5.03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 學分者。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 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 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