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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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在2016年5月24日 (二) 11: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26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 103.05.21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7.10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199號函公布
- 104.06.02 人文社會科學院103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2.23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惟首任院長由校長指派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二、醫學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設下列中心: 一、體育教學中心。 二、語言與文化中心。 三、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四、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五、華語文中心。 前項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在通識教育中心整合下,負責於各該中心所屬領域內, 規劃及推動全校通識及共同科教育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主任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學生代表:1至3名。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中心)分設系(所)務會議及中心會議,由系(所)或中心主管及該系(所)、 中心教師等組成之。以系(所)、中心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中心教學、研究、 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中心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