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借調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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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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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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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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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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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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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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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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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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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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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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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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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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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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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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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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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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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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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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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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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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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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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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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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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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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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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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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18日 (三) 14: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一0000九號函公布
100.03.11 99學年度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00.03.31高醫人字第1001101103號函公布
105.05.12 10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之借調,依教育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構、公私立大學、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與本校訂有教學合作、產學合作契約或技術移轉合作契約之機構專任職務為限。
第三條  教師申請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第四條  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二年為限。
        教師借調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其借調期間依其任期辦理,並以借調一任為限。
        教師借調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第六條  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第七條  教授於休假進修研究期間擬申請借調,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並於奉准借調日起,取消其休假研究。
第八條  教授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其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但依規定鐘點義務返校授課,其任教年資得視為不中斷,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時並予採計年資。
第九條  教師借調期間,其年資將來可否採計辦理退休、撫卹、資遣部分,依其所借調機關及職務,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教師借調應經系、所主管簽請院長同意後,再轉陳校長核定。
        教師借調期間如借調機構或借調職務異動者,應依前項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借調,得比照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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