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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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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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須已完成本學系必修學分三分之二)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須已完成本學系必修學分三分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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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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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12日 (二) 11:22所做的修訂版本
媒體:105.02.19 104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須已完成本學系必修學分三分之二) 第三條 學生轉入本學系之名額,以不超過本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四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並應於學校公告期間向教務處申請,填寫轉系申請書及繳交歷年中文成績單各乙份。若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依面談成績擇優錄取。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