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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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6年4月7日 (四) 18:0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4.12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 85.04.29(85)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 101.12.13公衛系10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2.29公衛系10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5.1.28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5.2.19教務處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申請時其上學年學業總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 本學系。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本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本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三條 本學系以甄選方式錄取轉系生。成績評定方式依最近一學年學業成績(70%)及面試成績(30%) 擇優錄取。總成績同分時,以面試成績為優者,優先錄取,面試成績同分者,則增額錄取。 第四條 轉系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 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