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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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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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中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 行秘書1人,由學生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 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生涯規劃暨就 業輔導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 並由學生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 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