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旗津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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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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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 | + | 第二條 本校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旗津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任務如下: | |
- | + | 一、國民之保健,病人之診療與復健。 | |
- | + | 二、提供學生實習。 | |
- | + |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 |
- | + |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第四條 本醫院得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醫院管理或護理專家中遴選,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 |
- | + |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六條 本醫院採主治醫師醫師制度,必要時得置顧問醫師或特約主治醫師。 | |
- | + | 顧問醫師、主治醫師及特約主治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 |
- | + | 第七條 本醫院設置下列各臨床單位: | |
- | + | (一)內科。 | |
- | + | (二)外科。 | |
- | + | (三)牙科。 | |
- | + | 各臨床單位得置主任一人,其下得因應臨床作業所需,設置室、組,得置各級醫師、室主任、組長、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各臨床單位主管由本醫院 | |
- | + | 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八條 本醫院為發展社區預防醫學,成立社區健康促進室,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組長一人、社工及行政人員。 | |
- | + | 第九條 本醫院護理部門設護理科,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護理長、專科護理師、護理師、助產師(士)以及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 |
- | + | 第十條 本醫院設醫事技術室,辦理醫事技術服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劑組、檢驗組、及放射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 |
- | + |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績效、醫療事務、病歷管理、採購、勞安、工務、營養、環保、資訊發展、人事及會計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 | |
- | + | 、企劃、醫事、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得置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 |
- | + | 第十二條 本規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十三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 |
- | + |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悉依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 |
- | + | 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十四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五條 本醫院臨床各科、室及各單位之設置辦法及編制員額另訂之。 | |
- | + |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 | |
- | + |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及本規程第七條所列臨床科、室主任及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列各單位主任及代表本醫院之工會代表一人組成之。 | |
- | + |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 |
- | + |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協助推動院務: | |
- | + |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 | |
- | + | 二、倫理委員會。 | |
- | + | 三、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 |
- | + | 四、藥事管理委員會。 | |
- | + | 五、主治醫師聘任委員會。 | |
- | + | 六、人事評議委員會。 | |
- | + | 七、預算審核委員會。 | |
- | + | 八、採購委員會。 | |
- | + | 九、緊急應變委員會。 | |
- | + | 十、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委員會。 | |
- | + | 十一、病歷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二、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 |
- | + | 十三、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四、感染控制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五、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十六、社區醫學發展暨健康促進委員會。 | ||
+ | 十七、本院或各單位因業務需要,仍得設其他委員會。 | ||
+ | 前項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 第十八條 本醫院每學年按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 | ||
+ |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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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2月23日 (二) 10: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3.07.17 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3.11.10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164615號函核定,並自核定函日起生效
- 103.11.21 高醫秘字第1031103844號函公布,自103.11.10生效
- 104.11.12 旗津醫院一0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11.18 本校附設醫院一0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審議
- 104.12.02 一0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5.01.25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40186066號函核定,並自核定函日起生效
- 105.02.19 高醫秘字第1051100536號函公布,自105.01.25生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旗津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任務如下: 一、國民之保健,病人之診療與復健。 二、提供學生實習。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醫院得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醫院管理或護理專家中遴選,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採主治醫師醫師制度,必要時得置顧問醫師或特約主治醫師。 顧問醫師、主治醫師及特約主治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醫院設置下列各臨床單位: (一)內科。 (二)外科。 (三)牙科。 各臨床單位得置主任一人,其下得因應臨床作業所需,設置室、組,得置各級醫師、室主任、組長、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各臨床單位主管由本醫院 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八條 本醫院為發展社區預防醫學,成立社區健康促進室,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組長一人、社工及行政人員。 第九條 本醫院護理部門設護理科,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得置護理長、專科護理師、護理師、助產師(士)以及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條 本醫院設醫事技術室,辦理醫事技術服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劑組、檢驗組、及放射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績效、醫療事務、病歷管理、採購、勞安、工務、營養、環保、資訊發展、人事及會計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 、企劃、醫事、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得置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本規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十三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悉依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醫院臨床各科、室及各單位之設置辦法及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及本規程第七條所列臨床科、室主任及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列各單位主任及代表本醫院之工會代表一人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協助推動院務: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倫理委員會。 三、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四、藥事管理委員會。 五、主治醫師聘任委員會。 六、人事評議委員會。 七、預算審核委員會。 八、採購委員會。 九、緊急應變委員會。 十、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委員會。 十一、病歷管理委員會。 十二、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十三、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十四、感染控制管理委員會。 十五、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十六、社區醫學發展暨健康促進委員會。 十七、本院或各單位因業務需要,仍得設其他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醫院每學年按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