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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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B0%C8%A4u%A7%40%BB%B2%BE%C9%A6%D1%AEv%B9%EA%ACI%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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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E%C7%B0%C8%A4%75%A7%40%BB%B2%BE%C9%A6%D1%AE%76%B9%EA%AC%49%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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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8.10.01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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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10.01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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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費用:社團輔導老師為無給職。
         四、費用:社團輔導老師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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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學務工作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8.10.01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1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擬聘請學務工作輔導老師,旨在協助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與提
         昇就業競爭力、強化校園心理衛生與促進學生良好適應,並使學生藉由社團參與發展興趣及
         學習處世合作,以培養優質人才,故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務工作輔導老師之設置,共有三類:
         一、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設置「職涯輔導老師」。
         二、學生輔導組設置「心理輔導老師」。
         三、課外活動組設置「社團輔導老師」。
第三條   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職涯輔導老師」之設置:
         一、遴薦與聘任:依各學系班級人數規模及需求,每系至少設置1人,由各學系主任遴薦該
             系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並發放聘函。
         二、角色與職責:
         (一)執行該系所職涯輔導相關事務。
         (二)主動關懷輔導學生,並督促學生參與職涯活動,提昇職涯知能。
         (三)每週需有2小時Office Hour 提供學生職涯諮詢,並提供工作紀錄。
         (四)每學期結束前需將工作紀錄繳交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組彙整。
         (五)每學期至少參與職涯知能培訓課程4小時。
         三、獎勵:
         (一)績優之職涯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二)依據「教師評估準則」給予計分。
         四、費用:職涯輔導老師未兼導師者,每月支領1500元;已兼導師者,每月得再支領750元。
             一學年支領8個月。
第四條  學生輔導組「心理輔導老師」之設置:
         一、遴薦與聘任:每學年初,由學生輔導組遴選本校及附屬機構中具精神醫學、精神科護理
             、臨床心理、諮商輔導與社會工作背景的專業人士,陳請校長聘任並發放聘函。
         二、角色與職責:
         (一)輔導學生,促進其校園適應、心理健康與自我成長。
         (二)辨識有諮商輔導需求的學生,轉介或連結相關資源,以協助其處理自身議題。
         (三)支援學生輔導組個案評估服務。
         (四)協助學生輔導組推展學生輔導業務,如:學系個案研討會。
         三、獎勵:
         (一)為表彰心理輔導老師之貢獻並賦予榮譽,贈與獎狀表揚之。
         (二)績優之心理輔導老師將提名「績優輔導老師」遴選候選人。
         (三)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估準則」給予計分。
         四、費用:心理輔導老師為無給職。
第五條  課外活動組之「社團輔導老師」之設置:
         一、聘任:各社團應聘請一位本校(含附設醫院)之專兼任教職員為社團輔導老師,經學生
             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並發予聘函。社團輔導老師學期中如有需更換之
             情形,應由社團敘明事實,經課外活動組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定改聘之。
         二、角色與職責:社團輔導老師除專業指導外,職掌明列如下:
         (一)輔導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二)輔導學生社團舉辦及參與校內外重大活動,必要時應出席輔導。
     (三)出席社團輔導老師會議,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之特殊問題重大事件。
         (四)對社團學生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得填具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核定獎懲。
         三、獎勵:
         (一)為表彰社團輔導老師之貢獻並賦予榮譽,贈與獎狀表揚之。
         (二)具專任教師資格者,依據「教師評估準則」給予計分。
         四、費用:社團輔導老師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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