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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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 一、 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
在2016年1月29日 (五) 14: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6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辦理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進行學生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院、 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行分發作業。 三、 學生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覆實習機構。 四、 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五、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 適應不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辦理。 六、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學系及該實習 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七、 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八、 對於指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本學系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九、 實習結束後,實習指導教師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並輸入至本校校務資訊系統, 送交教務處備查。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實習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院、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